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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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请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征增值税项目是否包括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中的免税?还是仅以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列举的项目为准?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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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加计抵减政策规定,仅内销业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加计抵减。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列举的项目,其中的免征增值税项目仅指内销业务中的免税项目,不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根据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1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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