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关法规
1vxabteysil32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cvnha6oxbnxb,f1yfcee4w6jj,kcxgae9ja3da
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  发布时间:2023-11-03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通过电子账册(以下简称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监管年限内的自用设备等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进行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

  根据综合保税区不同业务类型,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设备账册等。

  二、企业应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设立账册时,应当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状态,选择相匹配的账册类型和用途,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用途账册的适用范围。对同时开展多种类型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账册。

  企业开展同一类型业务的,原则上采用一本账册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的,可以设立多本同一类型和用途账册。

  三、企业申请设立账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取得所在地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二)在区内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账册设立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申请变更。

  四、企业申请注销账册的,应当提前办结该本账册所有保税业务,账册保税货物无库存,其中实施核销管理的账册,海关在企业办理账册核销手续后予以注销。

  五、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加工、维修、研发等业务,应当设立加工账册。加工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申报的料件、成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账册设立变更:

  1.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

  2.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管理的;

  3.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4.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二)经主管海关同意,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不同方式核算保税料件耗用。

  企业选用单耗核算方式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耗等信息,海关实施备案式账册管理。

  企业选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耗料单信息,海关实施记账式账册管理。

  企业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应当依托信息化系统使用工单记录保税货物生产、库存等情况,并如实向海关申报工单数据,海关实施备案式账册管理。

  实施备案式管理的账册,企业可以自主备案商品信息。

  (三)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加工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1年。

  企业应当在加工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四)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1.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2.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3.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

  4.选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报送耗料清单核算电子数据;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报送工单核算结果。

  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五)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2.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3.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4.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六)企业在区内开展维修、研发、委托加工等业务的,应当在设立加工账册时选择相应的账册用途,账册管理按照相关业务政策规定执行。

  六、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物流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申请设立物流账册,应当如实向海关备案仓储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信息。

  (二)物流账册实施记账式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账册记账模式为可累计或不累计。

  七、《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和第二十条所列机器、设备,以及从区内企业结转而来的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纳入设备账册实施监管。设备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海关对设备账册实施记账式管理,记账模式为不累计。

  (二)设备账册下的货物,监管年限届满的,按规定解除监管,不再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实施监管。

  (三)设备账册下的货物,可以在不同企业设备账册间自由流转,监管年限连续计算,转入、转出企业申报的核注清单表体内容应当一一对应。设备维修、检测期间,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八、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电子底账数据的,可以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海关审核同意后,对电子底账数据进行调整。

  九、保税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管理参照本公告实施。

  十、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3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