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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一份典型的走逃失联企业定性虚开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一叶税舟;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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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一处(2023)*

 

河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A03T):

 

我局于2023220日至2023711日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产业园**)2022714日至202210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营状态异常

 

经实地调查,你单位注册地址***,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址办公和经营,经拨打《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自202211月至20233月连续五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已于20234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市解放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综上,判定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证据1:从金税三期里查询的纳税人状态表,内容为非正常,用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证据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内容为解放区税务局202211月、12月及20231月、2月、3月分别就你单位202210月、11月、12月及20231月、2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下达催报文书,用于证明你单位不履行纳税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已走逃失联。

 

证据3:《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一检通(2023)1号,邮寄送达邮件封面、省局网站公告送达截图,内容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一检通(2023)1)邮寄送达无法联系接收人邮件退回以及该文书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上的公告信息,用于证明因你单位走逃失联执行文书公告送达。

 

证据4:注册地实际经营人员的现场询问笔录。内容为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经营地址直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一检通(2023)1)文书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用于证明注册地址未发现有办公经营情况。

 

证据5:金三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截屏,内容为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用于证明你单位用于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联系方式、公司经营注册地址以及税务登记状态。

 

()短期集中大量开具和接收发票

 

你单位于2022714日成立,20227-9月总计填开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4571495.57;税额:594294.43元,价税合计金额为:5165790元。在此期间,你单位共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发票金额12773245.94元、税额1660521.84元、价税合计14433767.78元。

 

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和开具明细表,内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接收信息,用于证明你单位短期集中大量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未发现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据你单位接收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显示,购进货物品名为己烷、异戊烷、异辛烷与委托加工后的实际销售货物品名 PVC-UPVCPE 管材,规模不匹配,投入产出配比不符。上下游企业货物购销要素不一致。无法提供货物出入库证据清单。根据解放区税务局移交核查报告资料显示你单位提供的购销合同,交提货方式均为汽运,运输方式约定为客户自提,你单位无法提供对应的运输、水电耗能、仓储费用证明材料。

 

经检查小组对你单位的上游企业两户山东百益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久石化有限公司的外调,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金三系统查询山东百益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情况,金三系统显示该企业从202211-20234月被青岛市税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未按期进行申报)6次。证明该企业已走逃失联,货款也未显示支付,无法证明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山东百益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物的真实性。山东东久石化有限公司,检查小组在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工作人员安排下进行了实地核查和查询涉税资料,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东久石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不一致,山东东久石化有限公司记账凭证2022930日记-014 号借:应收账款-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359266 ;:主营业务收入2087846.04元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71419.96元。应收账款截止2023 5月还未收到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也未见支付货款。经查询有关资料货物品名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属危险品类货物,加工、经营此类原材料企业需要当地监管部门严格的危险品资质审核和场地要求。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证明你单位货物交易不真实。

 

证据1:焦作市解放区税务局移交风险资料,内容为无水电耗能、劳务费等进项、上下游无对应的运输、仓储费用等,用于证明你单位经营业务真实性有较大风险,疑似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的变票虚开。

 

证据2:对你单位的上游企业两户山东百益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久石化有限公司的外调取证资料,内容为山东百益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联,山东东久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与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关的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和向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等,用于证明你单位无真实货物交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资金异常

 

1.大宗交易未付款不符合经营常理

 

你单位20227-9月购进货物应付款为14433767.78元,实际付款为204000元。销售收入实现应收款项为5165790元,实际收到货款为70000元。支付货物款项极其不正常,也不符合常理。

 

2.其他资金异常

 

经过查询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显示往来资金都又汇到法定代表人张*庆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总合计:387345.10元,明显违反会计法和资金往来规定。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证明企业交易资金异常。

 

证据:解放区税务局风险移送资料中你单位对公账户往来明细,检查法定代表人张*庆个人账户资料,内容为收付款相关记录,用于证明资金往来异常。

 

()生产经营能力与经营情况不匹配

 

1.企业的场地、设施、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不匹配

 

你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319号建筑科技产业园B201-8,经实地查看,此地不具备生产加工相关产品的条件,也没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2.物料、水、电、人工等必要生产要素与生产产品不匹配

 

你单位提供不了与委托个人加工生产所需的物料、水、电、人工等必要生产要素的证明材料和票据。

 

3.无特殊商品生产经营资质

 

你单位购进的货物经查询(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属于危险品类别,销货单位有危险品资质,你单位和委托加工个人没有危险品经营加工资质。也就不能进行此类货物的生产。

 

4.无委托加工业务或者委托加工业务与经营产品不匹配

 

你单位名义上与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赵庄乡北李各庄村260号村民田*、王**签订有代加工合同,收到王**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税务局代开的代加工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3001900105,发票号码:12122126,发票金额:382000元,并支付代加工费用70000元。经过检查小组外调核实,你单位购进的货物(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属于危险品类别,委托加工个人没有危险品经营加工资质。也就不能进行此类货物的生产。交付货物方式也与实际不符,加工费也未全部付清。因此无法证实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能力与经营情况不匹配。

 

证据1:解放区税务局风险移送资料,内容为你单位生产经营能力描述,用于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能力与经营情况不匹配。

 

证据2:保定市望都县税务局对田*的约谈记录,代加工合同,内容为委托个人无委托加工产品能力,用于证明你单位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涉嫌团伙作案

 

*参与经营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地址为天津市静海区**东小街37号,既是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河南众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河南永利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此两户纳税人已走逃失联,涉嫌虚开另案处理)的实际控制人。

 

证据:解放区税务局移交风险任务情况表及相关资料,河南永利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证据资料,内容为王*的约谈记录、河南永利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王*的账户资金往来,用于证明王军是河南宇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众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永利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鉴于你单位存在经营状态异常、短期集中大量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发现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交易资金异常、生产经营能力与经营情况不匹配、涉嫌团伙作案等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4571495.57元,税额594294.43元,价税合计5165790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法律依据详文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晶晶亮读后感】

 

昨天我们聊到了虚开发票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采取什么证明标准?)

 

今天这份决定书,是一份典型的走逃失联企业定性虚开的文书,充分展示了证明标准该如何具体运用。

 

因为企业已经走逃,很多证据是没办法直接提取的,只能通过相关客观事实来推断,其实无论从资金交易还是生产能力、开票特征等,都不能百分百推导出一定是虚开,也就是证据不能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但作为一个行政案件,采取过高的证明标准,只能是增加社会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尤其是当一个企业走逃后,其交易已经存在了如此多的不合常理,其虚开发票的概率是非常大的,所以实务中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将其开具的发票定性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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