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3]*** 号
***供应链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8632):
经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X地址:***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8年1月22日将持有的***电力有限公司25%股权转让给***投资有限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你公司申报股权转让款为 54 522 518.75 元。
经查实,你公司转让***电力有限公司 25%股权实际转让款为400 000 000.00 元,你公司取得***电力有限公司 25%的股权资本性支出为60 227 400.00元。
经核实,2018 年度你公司转让***电力有限公司 25%股权取得转让财产所得 339 772 600.00元,你公司在向税务机关报送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未申报该项所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 (三) 项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 (三)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8 年度你公司自报无应纳税所得额,经上述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39 772 600.00 元,核实 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39 772 600.0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4 943 150.00元,未申报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少缴纳印花税
1、你公司 2008 年2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所载金额为60 227 400.00元,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30113.70元,未缴纳。
2、你公司 2014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所载金额为250 000 000.00 元,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125000.00元,未缴纳。
3、你公司 2017年11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所载金额增加 150 000 000.00 元,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75000.00 元未缴纳。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 2018 年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 84 943 150.00元,对少缴税款 84 943 15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 2008年2月少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30113.70元2014年6月少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25000.00 元、2017年11月少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75000.00 元,已超过追征期,决定不再予以追缴。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 84 943 150.00 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处罚决定书
***税一稽罚[2023]***号
***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8632):
经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X地址:***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 2018年1月22日将持有的***电力有限公司 25%股权转让给***投资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你公司申报股权转让款为 54522518.75 元。
经查实,你公司转让***电力有限公司 25%股权实际转让款为400000000.00元,你公司取得***电力有限公司 2%的股权资本性支出为 60227400.00元。
经核实,2018 年度你公司转让***电力有限公司 25%股权取得转让财产所得339772600.00 元,你公司在向税务机关报送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未申报该项所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8 年度你公司自报无应纳税所得额,经上述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9772600.00元,核实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39772600.0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4943150.00元,未申报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14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017年11 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 存款账户交易记录等材料为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 2018 年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决定对你公司 2018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84 943 150.00 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 84 943 150.00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42 471 575.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42 471 575.00 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11月1日
【晶晶亮读后感】
案子不复杂,但金额不小。企业取得了3亿多的股权收入,但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却不如实申报,符合《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的,通过虚假申报造成少交税款的结果,属于偷税,无限期追征。同时由于违法行为未超过五年,处以了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但印花税与此不同,因为不符合偷税要件,所以没有定性偷税,超过五年追征期不予追缴,同时因违法行为超过了五年,也无需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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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