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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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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偷税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深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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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3]***

 

张某波:

我局拟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从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于2020年至2021年取得财务咨询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98,031,683.17元,其中202052891089.11元、202145140594.06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你于2020年至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4981565.94元,你已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56198.71元,少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407.23元,其中202016866233.27元、202114952173.96元。

()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深圳**私募与张某波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深圳**私募、张某波与上海*憬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私募、张某波与上海*诚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私募向上海*憬、上海*诚的银行转账记录;上海*憬、上海*诚向深圳**私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提供的上海*憬、上海*诚开票记录、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记录。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少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407.23元,处50%的罚款15909203.62元。

以上拟罚款合计15,909,203.62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2000)以上,或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0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晶晶亮读后感】

张某波两年取得9800万元的财务咨询费,任谁听到都会惊呼,高手啊!财税从业人员真能有如此高昂的收益吗?当然是不可能的!检查结果,这一切不过是一场不成功的税收筹划罢了!

经查,张某波是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三个股东之一,股东想取现,其实通过分红这条渠道,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操作,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60万元。

张某波肯定不愿意缴这么多税款的,于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财务咨询的方式,将收到的9800万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了31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是3.2%。如果事情到此为止,看起来是一场成功的税收筹划,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644万元。

但该案目前被税务机关查到,认定其通过转换收入方式进行虚假申报,认定其取得的是劳务报酬,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82万元,另处以50%的罚款1591万元,这里还没计算滞纳金,两年的滞纳金肯定是超过1000万元了,如此看来,这样的筹划真的不划算。

我的观点是,有关税收的安排,按政策规定去做,把正常能享受的优惠享受到位即可,是最安全最佳的途径。一切刻意的所谓税收筹划安排,都是在打擦边球,都面临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鸡飞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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