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非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企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其来自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的上市公司,适用下面的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