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购买方支付款项,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那么,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19号公告优惠时,应如何开具发票,是开具免税发票?还是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这些问题也是较为常见的。
前段时间,丁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宁夏12366热线咨询:该公司为按月度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9月、10月的货物销售额,分别为6万元、12万元、5万元。9月,丁公司一客户要求就其支付的8万元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月,丁公司符合19号公告规定,其6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且购买方对发票开具没有要求,应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9月,丁公司的全部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可享受19号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减征优惠,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购买方对开具发票无要求,丁公司应按照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购买方如果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丁公司可选择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就此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优惠,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9月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8万元部分,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按相应征收率进行申报。
10月,丁公司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发票的操作与8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