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只有税法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才不得税前扣除;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则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不能直接作为税法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建筑行业中有禁止分包、转包等,但是你能否定现在实务中就没有了吗?这些的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实际支出,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除非是回扣等,是税法有明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只要不是税法有明确规定支出是可以按规定扣除的。
比如宴请发生的招待费,其他规定就有禁止性规定,你能说业务招待费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还有,对于企业修建的违章建筑,被责令拆除的,发生的建筑成本等损失,只有增值税方面明确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