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笔记:
1、目的: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2、免征对象: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3、免征税种:消费税。)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笔记:
1、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但细看该名录,可知: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废矿物油”,不仅产生于“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中,还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过程中”、“矿物油类仓储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再生过程中的油渣及过滤介质等”。例如:镀锡及焊锡回收工艺产生的废矿物油。
2、注意:本公告下的“废矿物油”有特定含义,即“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笔记:仅对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且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笔记: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第三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第十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笔记:
1、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
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
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
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
此外,还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标准等。
2、《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1)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2)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3)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4)第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5)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6)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的危险废物转移等备案信息填写、运行。
(7)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8)第十六条
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转移多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用同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移出人转移危险废物的,每个移出人应当分别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9)第十七条
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10)第十八条
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
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11)第十九条
对不通过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且无法按次对危险废物计量的其他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配备计量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纳入相关台账记录,并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2)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笔记:三个条件:
1、原料要求: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
2、成品要求: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
3、润滑油基础油要求: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笔记:分别核算哦)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笔记:对发票的要求
1、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2、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四、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笔记:两种特别情况的处理。即: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
则: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思考:换句话说,本公告是否仅支持在第一加工环节享受免征消费税待遇?)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笔记:取消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
1、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
2、《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
3、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补充: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一般来说,违规排放在前,《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在后,要追缴至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哦)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笔记:
1、税务机关要加强动态监管。
2、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则: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笔记:
1、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思考:从哪天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