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从事服务的企业,会计核算比较简单,不需要通过“生产成本”等科目归集成本,对于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就计入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等损益科目。
如果服务项目时间跨度较长的,成本发生的当期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按照“配比原则”,在收入没有确认的情况下,成本也不能单独提前确认,可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过渡,然后在收入确认的月份再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管是否实际付款,也不管是否实际收到发票,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都应按规定确认。
1.成本实际发生的当月(未收到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合同履约成本
贷:应付账款-xx
2.次月实际收到发票并付款的:
借:应付账款-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
3.如果服务跨期较长的,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月份,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