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注意,该项规定是“可以”,是可以选择的,不是“必须”“应”“应当”等强制性词语。
同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根据该项规定,即使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单位结算账户,户名也可能是“经营者姓名”,即显示的跟个人账户也是一样的,不一定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是一致的。
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发生的交易是真实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支付到对公账户的情况下,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企业取得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为确保业务的支出真实性,建议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存档:(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2)银行转账付款凭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收款的个人户名与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名称一致;(3)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4)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