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务中,总承包商需要对其所承包的各项服务和工程(单个承诺)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总体协调和负责,以便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规格向客户交付。承包方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将这些单个承诺作为投入整合为组合产出才能向客户交付,这表明合同中的各个单个承诺是不能够单独区分的。因此,一般而言,EPC(工程总承包)应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具体情况还是要根据合同确定。
在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注意:如果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则对于已经支付的设备采购价款是否计入履约进度的计算,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不包括服务)或材料成本等,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预期将能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应当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这些成本:第一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第二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第三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第四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在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但尚未安装的设备价款不能计入履约进度的计算。对于该部分设备,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即零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