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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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2024-01-26
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发布时间:2009-10-22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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