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要区分多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一、实际发生的费用预提
比如,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计提的利息费用,就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可以税前扣除的
如果2022年四季度计提的借款利息费用,在2023年汇算清缴前结束前(2023年5月31日)收到发票,且该利息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的,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2.不得税前扣除或需要部分做纳税调增的
(1)该部分利息应资本化的,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2)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但是利率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部分做纳税调增。
(3)从关联方的借款,超过税法规定的债资比,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不需要部分做纳税调增。
(4)股东出资不足的,不足额部分对应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其他类似的,属于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2022年度,但是因为没有实际支付或者已经支付但是没有取得发票等,能否税前扣除参照上述借款利息的处理,即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法规定进行判断,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都是限额扣除的,并不意味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就能全额扣除。
二、跨期费用的预提
比如,企业销售产品的“三包费用”,通常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是,预提的“三包费用”并不意味着实际支出,未实际支出的“三包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2022年度预提的“三包费用”未实际支付部分(余额),在2023年度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的,即便是在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也不能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该部分2023年实际支出并取得发票的,可以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