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会计核算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样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多数情况下也是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
汇算清缴期间(次年5月31日前)开会的发票,能否入上年度的账,需要分情况的:
一、上年度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
对于上年度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会计核算因未发票而没有及时确认入账的,属于会计差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可以追溯调整,然后按照税法规定也可以在上年度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1.会计核算没有暂估入账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追溯调整,直接补充确认上年度的成本费用。
(1)补记成本费用:
借:以前年度利润调整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等
(2)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调整对留存收益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冲多计提的)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说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需要重新编制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在汇算清缴时应先录入申报更改后的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也应以更正后的会计报表为基础。
(4)收到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xx/银行存款等
2.会计核算没有暂估入账的,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由于准则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尴尬,建议直接反结账至上年度12月份,补记暂估入账。
(1)在上年度12月份补记成本费用: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等
(2)收到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xx/银行存款等
二、上年度实际发生但对损益没有影响的
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支出,都有可能不会对损益(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比如购入原辅材料、库存商品等没有取得发票但上年度对该部分存货并未领用或销售的。
因此,对于上年度实际发生但对损益(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的,汇算清缴前开回发票也不得在上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会计核算,可以直接凭发票在当年度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