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1-26
2024-01-26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发布时间:2005-11-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