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屋顶出租、场地出租,由于屋顶和场地不属于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车辆出租、设备出租,根本不属于不动产租赁,更不属于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3、柜台出租,商场内的一个一个的柜台不能独立地称之为房产,因此也不能认定这些租金是房屋租金收入,还是应该按房屋原值从价来缴纳房产税。(注意:柜台出租是从租还是从价各地税务规定存在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参考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物广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沈地税函〔2013〕52)规定,对各类市场中出租方式经营的营业场所虽然有各种形式的隔断,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仍属于摊位、柜台,应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出租的经营场所有独立产权或出租的经营场所对市场(商场)外独立开门相对独立经营的,应认定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3〕10号)第一条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