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2%,其他类型房地产为3%。
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条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7%,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