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登记机关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