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根据国税函发【1990】924号第二条规定,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以,承租铁道部土地,实际使用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贵企业属于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按5号公告减按50%计征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