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企业整体转让资产,不在“用于其他方面”的列举范围内,尽管有个“等”字,但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之前,个人理解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甲企业不征收消费税,纳税环节递延到乙企业销售白酒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缴纳。仅个人理解,具体如何处理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