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合伙人的申报期限与填报位置。
1、法人合伙人的申报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法人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是并入法人合伙人当年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法人合伙人的申报期限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后,在次年 5月 31 日前汇算清缴。而自然人合伙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后,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汇算清缴。
2、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是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合伙企业本身需要报送什么报表?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它是所得税的“透明体”,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经营所得”个税,由法人合伙人申报企业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在电子税务局报送报表,合伙企业只不过不需要做所得税申报与汇算清缴,财务报表还是需要按规定进行季报和年报的。
三、法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风险有哪些方面?
1、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人(GP)不及时提供财务报表,造成法人合伙人纳税申报没有包括“先分后税”的所得,导致产生没有如实申报的风险
2、法人合伙人误以为“先分后税”的是合伙企业利润,而不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人合伙人直接按合伙企业财务报表上利润,按分配比例填入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税会差异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导致产生没有如实申报的风险。
建议合伙企业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的财务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一份“应分配所得税申报表”,可以比照“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上半段(1-40行)。
|
|||||
被投资单位信息 |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项目 |
行次 |
金额/比例 |
|||
一、收入总额 |
1 |
||||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 |
2 |
||||
二、成本费用(3=4+5+6+7+8+9+10) |
3 |
||||
(一)营业成本 |
4 |
||||
(二)营业费用 |
5 |
||||
(三)管理费用 |
6 |
||||
(四)财务费用 |
7 |
||||
(五)税金 |
8 |
||||
(六)损失 |
9 |
||||
(七)其他支出 |
10 |
||||
三、利润总额(11=1-2-3) |
11 |
||||
四、纳税调整增加额(12=13+27) |
12 |
||||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
13 |
||||
1.职工福利费 |
14 |
||||
2.职工教育经费 |
15 |
||||
3.工会经费 |
16 |
||||
4.利息支出 |
17 |
||||
5.业务招待费 |
18 |
||||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9 |
||||
7.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20 |
||||
8.住房公积金 |
21 |
||||
9.社会保险费 |
22 |
||||
10.折旧费用 |
23 |
||||
11.无形资产摊销 |
24 |
||||
12.资产损失 |
25 |
||||
13.其他 |
26 |
||||
(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27=28+29+30+31+32+33+34+35+36) |
27 |
||||
1.个人所得税税款 |
28 |
||||
2.税收滞纳金 |
29 |
||||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30 |
||||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
31 |
||||
5.赞助支出 |
32 |
||||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33 |
||||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34 |
||||
8.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 |
35 |
||||
9.其他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
36 |
||||
五、纳税调整减少额 |
37 |
||||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38=11+12-37) |
38 |
||||
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39 |
||||
八、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
40 |
||||
九、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
41 |
3、法人合伙人误以为“投资没回本”,就不需要申报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只要当年实现所得,不管是否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均应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体现“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