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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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般不需要!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包括有形动产和不动产。

 

因此,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报废,只要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情形,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殊情况下,例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列举的情形,比如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的,应提前报废并终止“固定资产”确认的,则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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