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从个人所得税方面分类,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综合所得”项目
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由于这几项所得,正常情形下是由实际支付方代扣代缴,预征税率最低20%,通常扣税较高,纳税人可以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另外,如果还有“工资薪金所得”,形成多处收入,或单张发票金额不足个税代扣代缴起征点,汇算后累计造成收入增加,税率升档,需要补税,在年收入超过12万元或补税超过400元,就必须要汇算。
2.个人代开发票属于“经营所得”,比如代开内容为“货物运输服务”、货物销售、工程施工服务等。通常情况下,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目前,税法明确规定“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发票,税务局不预征税,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情况下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会核定征收。
“经营所得”,支付方不能代扣代缴。
对于“经营所得”,目前除双定户外,需要在次年的一月一日到三月三十一日办理汇算。
3.属于“分类所得”的
包括: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等。
该类所得,目前属于法定不需要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