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为什么老板开100万发票,却只要交3500的税?
发布时间:2023-03-27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

 

2022年度,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个人在2022年度代开发票时就只是征收个税。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仅仅是增值税优惠后就是1%(农产品自产自销免征等除外)。

 

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在个人代开发票,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票,对个税也没有严格执行税法规定,比如将不是“经营所得”项目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税,导致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征收的个税畸低。

 

我最近连续看了两个税务稽查的真实案例,都涉及到山东省某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税务局代开时不按规定征收个税,被受票方税务局不认可。

 

1.四川省某房地产企业支付个人的借款利息,个人是在山东省某地代开的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税务局已经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了个税。税务稽查后认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按照20%扣缴个税,而不是税务局核定的按照0.5%“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税,需要企业追缴个人少缴纳的个税,同时对企业按照追缴税款处以罚款。

 

2.广西某教育培训公司,聘请外部讲师(老师)讲课,老师个人也是在山东省某地代开的发票,发票备注栏也注明了税务局已经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了个税,但是也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预征税率20%30%40%征收的。税务稽查后认定,“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税不符合税法规定,支付方需要补充扣缴,而支付方没有扣缴属于违法行为,最后也是要求企业追缴,并对企业罚款。

 

因此,对于一些外地推销的个人代开正规发票,税点很低的,其实是不合法的,受票方所在地的税务局不会认可的,会存在很大的税务局风险。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