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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思维导图(20230329更新)
发布时间:2023-03-29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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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沿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全面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明确自2015101日起,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

(四)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4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五)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4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六)《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从四方面完善了残保金征收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一是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三是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四是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七)《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自20201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八)截至2019年,全国除上海、深圳、西藏自治区外,其余33个省(区、市)均由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2020年,深圳明确自202011月起深圳市残保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上海明确自20209月起将残保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西藏自治区自2015年起暂停征收残保金,20204月决定自202111日起恢复征收,并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九)《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思维导图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2020年在职职工1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95万元(当地年平均工资2万元),该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人。计算2021年应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金额是多少?

解析:当地年平均工资2万元,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即4万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954万元,按4万元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100×1.5%-1)×40000=20000元。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甲公司2021年应申报缴纳残保金20000×50%=1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

(一)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注: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五、申报缴纳

  

  

  

  

六、会计处理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20201211日的实施问答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一)计算应缴纳的残保金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

 

(二)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三)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收到的奖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四)缴纳滞纳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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