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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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某教育公司支付杜某等人课酬,杜某等人在代开发票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税局: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补缴个税,处应扣未扣0.5倍罚款
发布时间:2023-03-29  来源: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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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罚〔20222

案件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纳税人识别号 914512**QQ35X0

纳税人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施**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194月聘请杜***、阮**、李**、胡**、郭**、杜****教育(武汉)有限公司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并支付相应课酬合计1,530,000.00元,其中支付杜**45,000.00元、阮**45,000.00元、李**270,000.00元、胡**450,000.00元、郭**450,000.00元、杜**270,000.00元。

以上人员向你单位提供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分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1,530,000.00元。

上述人员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按“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427.20 元,其中杜**218.45 元,阮**218.45 元,李**1,310.68 元,胡**2,184.47 元,郭**2,184.47 元,杜**1,310.68 元。

**、阮**、李**、胡**、郭**、杜**均已与你单位约定由你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七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及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规定,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杜晓玲等6人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如下:

1.你单位向杜**支付劳务报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杜**个人所得税8,485.44[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杜**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2.你单位向阮**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阮**个人所得税8,485.44[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阮**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3.你单位向李**支付劳务报酬27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李**个人所得税76883.50元,扣除李**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310.6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572.90元。

4. 你单位向胡**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胡**个人所得税132805.83元,扣除胡**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47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621.36 元。

5. 你单位向郭**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郭**个人所得税132805.83元,扣除郭**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47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621.36元。

6. 你单位向杜**支付劳务报酬27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杜**个人所得税76883.50元,扣除杜**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310.6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572.9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8,922.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 214,461.17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5-27 处罚截止期 2022-06-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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