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通常情况: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以销售货物为主的,含运费和安装的销售货物,比如家电销售企业销售空调的,既负责运输又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应统一按照销售空调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和开具发票,运费和安装费在发票上单列,但是税率应与空调一致。
2、特殊情况: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销售+安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即:这部分货物的安装费,可以建筑服务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
3、更近一步:机器设备(含外购)——销售+安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综上,对于含运费和安装的销售货物行为,应对照上述规定,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模式。不过,选择“销售+安装”分别计税的,需要提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分别约定各自的价款,未分别约定的不得分别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