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了第25号公告,是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文件名为《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在2014年发布第18号公告,2018年发布第15号公告,部分废止了2011年第25号公告,减少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的手续和要报送的资料。
下面小编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讲说说,如何应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风险。
具体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经营范围是计算机产品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等。2005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1.8亿元,利率为8%,期限3年。
之后,乙公司因为经营困难,仅仅归还了4100万元借款,剩下无法归还的本金1.39亿元以及相应利息。
2012年5月,甲公司请丙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在2011年时,将与乙公司的借款作为坏账损失在会计上做了损失处理,并且根据税总【2011】25号文的要求,向当地国税局进行了专项申报。
当地国税局向甲公司下达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甲公司根据《受理通知书》的要求,在2001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资产损失1.39亿元。
第二年,即2013年8月,稽查局向甲公司从2009年到2012年之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借款损失1.39亿元提出异议,认为该笔损失不应该在2011年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对这部分资产应缴未缴税款,构成偷税。
甲公司认为这1.39亿元,公司有鉴证报告,且乙公司经营不善,实际已经是还不上了,且该资产损失已经按照专项申报的要求,报送了国税局,国税局也受理了,所以2011年可以对此进行税前扣除。
2016年,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乙公司向甲公司归还钱款1.39亿元,并由乙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A仲裁委做出《裁决书》,因甲公司申请仲裁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驳回甲公司的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争议点分析
1.甲公司的1.39亿元的资产损失是不是应当认定为已经实际发生?
案例中可知,乙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所以无法偿还甲公司的欠款。甲公司催收无果后,在2016年4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最终因为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期间,甲公司请求被驳回。
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这个裁决作出了,当事人就不能以相同的事情再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了,可以说,甲公司已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乙公司归还借款,所以从这点来说,这1.39亿元损失是实际已经发生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仲裁决定是在2016年4月作出的,而甲公司对该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是在2011年,这个时间是不是不太对?甲公司可以在2011年进行税前扣除吗?这就是我们第二个要讨论的问题。
2.甲公司是不是可以在2011年将这1.39亿元进行税前扣除?
甲公司在2011年做税前扣除时,请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定报告,也按照规定,向国税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受理,这个程序是符合要求的。
那报送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第40条规定,报送的资料包括: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还需要出具相关证据……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在25号文第6条规定,如果是以前年度损失在当年没有税前扣除,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捕到该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捕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从这点来,追补的期限已经超过5年,这也影响了最终稽查局的处理。
3.甲公司是不是构成偷税?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甲公司并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甲公司进行税前扣除的1.39亿元资产损失,是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并且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提交材料给国税局按程序受理后才进行税前扣除,并没有欺骗、隐瞒和虚假等任何故意,所以不具有主观故意。
所以甲公司并没有偷税的行为。
企业如何应对
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充分做好申报准备。2011年第25号公告对于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规定得非常具体,由公司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且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这就要求企业从各方面对其作出回应。
一方面,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建立一个相对健全的内部核销管理机制,及时收集整理、申报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
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积极、有效地收集外部证据材料:对于应收账款等债权应积极主动地行使债权权利,及时拿到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相关鉴定证明,寻找专业技术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除此之外,对于2011年第25号公告下企业的涉税风险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首先,企业应当充分理解该办法对各项内容的规定。尤其是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期限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其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层审批,认定损失的存在,并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企业申报扣除坏账损失时,应充分理解税法要求,妥善准备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以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