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A公司为了考核B公司的经营业绩,A公司负责发放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B公司发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能否可以在答: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石嘴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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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答:公司与B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主体为法人,为此,答:公司为B公司支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不得再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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