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公司试图通过拆分房租的方式,来规避或减少房产税。然而,这种方式真的可以吗?小编明确告诉大家,不可以!用这种方法规避房产税,不仅起不到任何效果,后期还会被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面临罚款。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具体案例
某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3年成立,注册资本200万,经营范围包括家用家电、日用百货、物业管理等。
2007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承租A公司持有的商厦房产1-3层进行商业零售,租期10年,从2008年3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009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约定的房租中一半变更为物业管理费。
2012年当地税务局根据举报,对A公司立案稽查。稽查局通过稽查后认为,A公司有少缴纳税款及不配合税务检查的行为。然后对A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及行政处罚。认定:
1.2010年、2011年少申报房产税68396.33元
2.2008、2009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143.72元
3.2010、2011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12.4元
对A公司少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4127.65元进行追缴。
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处理决定。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A公司认为,稽查局不认可A公司与B公司在2009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仍然按照2007年的租赁协议计算和要求缴纳房产税,认定事实错误。
稽查局辩称:2009年签订的补充协议将原租赁费,分为租赁费、物业费两部分,结合稽查局外调请,A公司从未向B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故该补充协议仅仅是为了规避房产税缴纳,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见,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的,未取得资质而从事物业管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直到2013年12月末,A公司也没有取得物业管理的相应资质,A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其代有关部分向承租公司收取水费、电费、取暖费等收费凭证,以及自己产生上述费用的证据。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实际就是租金,稽查局将次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
A公司不符,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A公司未取得物业管理的相应资质
2.A公司未能提供收取物业费的合法有效收费凭证
3.承租的租户证明其物业管理是由承租人自行安排,并非A公司提供
故稽查局认为物业费实质为房租租金,应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并无不当。
二审发票判决A公司败诉,驳回其上诉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A公司是在200年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的一般划分为了物业管理费。但是这个办法,却被税务局一招破解。
税务局这一招就是实地调研,可以看到,税务局去询问了租户是不是A公司收取物业费提供物业服务,也要求A公司提供物业收费凭证。
A公司只是做了一个租金协议的分割,其他任何业务上都没有改变,自然是被税务局这一招就破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