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利润,只要是企业有钱,当然允许对外捐赠,这也是企业的慈善之举,表明企业的大爱之心,值得点赞学习。
但是,由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是企业没有利润,则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造成没法税前扣除,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案例一:
比如假设企业2022年利润总额0元,但是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企业所得税=(0+300)*25%=75万元
案例二:
比如假设企业2022年利润总额0元,向目标脱贫地区公益性捐赠支出3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企业所得税=(0+0)*25%=0万元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