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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题——风险管理篇(十):税收优惠风险②
发布时间:2023-02-15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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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四个税收优惠类的风险点。本期,老戴接下来分享容易导致风险的税收优惠事项。

一、将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关联方资金无偿占用行为作为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风险

税法规定,自201921日至202312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可能存在将与非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混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导致未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自查“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款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本企业与关联方的集团成员信息,确定发生资金无偿借贷行为的双方是否属于集团内成员单位,核实是否存在将与非集团内成员单位的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混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或合理划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企业可能存在未单独核算上述产品和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划分不合理,导致多退还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申报资料,分析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的种类和性质。自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明细账,核实是否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结合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流程,判断进项税额中需要分摊计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部分,核实进项税额分摊的计算及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三、企业违反税收、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导致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但未按规定停止享受,多退增值税风险

纳税人违反税收、环保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可能存在受到处罚后,仍违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多退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本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况,核实是否在受到处罚后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并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至此,通用的增值税税务风险点就与大家分享完毕。下期,与大家分享一下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税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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