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前,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建制镇管辖下的村”城建税率是按照1%缴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一、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的解释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镇一级行政区划包含其下属的所有社区和村,是按照5%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3、(福建省口径)行政区划为行政区域概念,例如镇一级行政区划包含其下属的所有社区和村,不限于镇政府所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