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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板房涉税问题深度解析
发布时间:2022-12-02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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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是一种以彩钢板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围护材料,以标准模数系列进行空间组合,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可快捷地进行组装和拆卸的临时性房屋,适合作为临时住房,用材简单,色彩比较单一(大多为蓝屋面白墙面/灰色屋面白墙面),可随意拆装、便于运输、移动方便,宜坐落在山坡、丘陵、草原、沙漠、河畔,但是抗震能力差,抗风7级以下,无法防水防潮,防火性较差,造型单一,寿命短。一般不作为长期居居使用。在建筑工地使用,不做保养,通常用4-5年就到寿命了。

 

二、活动板房涉税问题

 

活动板房存在怎样的涉税问题?为了一次性说清楚这个事,我们假设一家活动板房生产制造企业,对外经营存在两种模式,一种为销售+安装+维修模式,另一种为租赁+安装+维修模式,假设一家建筑企业购置或租赁活动板房用作员工工程指挥部办公及员工宿舍,请问两种模式下活动板房企业涉税问题有何不同之处?建筑企业又面临怎样的涉税问题(假设活动板房企业、建筑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实际业务发生在2018年之后)?

 

(一)销售+安装+维修模式

 

1、活动板房企业

 

销售+安装+维修模式下,活动板房企业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文件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售+安装+维修模式下,活动板房企业销售自产的活动板房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及后续维修保养服务,应按兼营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活动板房:13%

 

安装服务:9%(一般计税)/3%(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维护保养:适用6%税率

 

此处应注意:①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未分开核算,既销售设备又提供安装,按混合销售处理,应选13%税率(从高原则);②“修理修配”和“维护保养”的区,修理修配:指机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需要恢复其功能,适用13%税率。维护保养:对正常运行的设备进行保养,适用6%税率。

 

2)企业所得税

 

销售+安装+维修模式下,账务处理可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安装收入、维修收入,若界定为混合销售,统一按照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结转对应料工费等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销售+安装+维修模式下,活动板房企业印花税应分别按照“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不含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实务中,通常为打包包干价,统一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2、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购入活动板房、安装服务、维修服务,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

 

1)增值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非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指仅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建筑企业购进的活动板房+安装服务+维修服务原则上应分别取得货物13%+安装服务9%3%+维修保养服务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上,由于施工企业在工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在工程完工后是要拆除的,因此,施工企业修建的临时建筑物不可以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只能通过“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和 “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来核算。施工完毕,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临时建筑物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购置活动板房用作员工工程指挥部办公及员工宿舍,属于既用于日常经营办公又用于员工集体福利的非专用集体福利的行为,无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专用于员工宿舍集体福利,按照现行规定,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

 

施工企业购置的临时建筑物在施工期间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当然,最后处置临时建筑物所发生的收入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基于此规定,营改增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修建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和活动板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建筑企业购入活动板房用作临时办公及员工宿舍,免征房产税。后续如果移交基建单位,按照现行政策理解,原则上基建单位如果自用应自接收次月按照接收价格从价计征房产税,如果基建单位如果用于对外出租应按租金从价计征房产税,或者从价+从租分段计算房产税。笔者认为此条款政策出台较早,在现实业务中可行性不强,指导意义有待商榷,期待后续政策对此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4)印花税  

 

销售+安装+维修模式下,建筑企业印花税同样应分别按照“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不含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实务中,通常为打包包干价,统一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出租+安装+维修模式

 

1、活动板房企业

 

出租+安装+维修模式下,活动板房企业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1)增值税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于对"活动板房"货品怎么纳税疑问的批复》(苏国税发〔1995287)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清晰,"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品,发生出售行动应按规则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出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装置的,属混合出售行动,按规定纳税。(该文件目前已废止,可参照理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笔者认为,活动板房属于“有形动产”范畴,活动板房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因此,活动板房企业提供的活动板房租赁应当按照动产租赁-其他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且符合混合销售特征(活动板房出租服务同时提供安装维修服务)应按照按照销售服务从高缴纳增值税(从动产租赁13%高税率纳税)。如果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本文假设业务发生时间为2018之后,不考虑简易计税因素)

 

2)企业所得税

 

活动板房企业应将租金统一确认为租赁收入,结转对应料工费等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特别探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活动板房无房屋产权,生产活动板房企业提供活动板房租赁劳务,不属于房屋租赁范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作为生产活动板房的企业,活动板房属于其生产的产品,并不属于固定资产-房屋范畴。

 

另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加油站罩棚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并不确认为房产。而活动板房与加油站罩棚具有相同性质,也应当不纳入房产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活动板房企业出租的临时性活动板房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房产税。

 

4)印花税

 

出租+安装+维修模式下,活动板房企业统一按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即可。

 

2、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租入活动板房、购置安装服务、维修服务,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1)增值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非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1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建筑企业租入的活动板房取得有形动产租赁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计入合同履约成本-间接费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筑企业租入活动板房用作员工工程指挥部办公及员工宿舍,属于既用于日常经营办公又用于员工集体福利的非专用集体福利的行为,无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专用于员工宿舍集体福利,按照现行规定,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

 

施工企业租入的临时建筑物在施工期间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房产税(特别探讨:建筑企业是否涉及房产税?)

 

建筑企业租入活动板房不涉及房产税的问题。

 

4)印花税

 

建筑企业统一按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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