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公务卡业务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单位还未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在这种情况下,当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单位偿还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公务卡持卡人还未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若年末结账前公务卡持卡人仍未报销,单位应当按照偿还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以后年度,持卡人报销金额与已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不一致的,单位应当通过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