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再根据财税【2017】40号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在购入的当年该设备是用于研发的,已按企业所得税规定作为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现在改变用途不需要再作调整。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再根据财税【2017】40号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在购入的当年该设备是用于研发的,已按企业所得税规定作为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现在改变用途不需要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