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立医院在疫情期间接受了一批国内爱心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但捐赠相关协议中未注明该批防疫物资的价款,请问该医院如何确定这批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答:该公立医院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相关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具体而言,对于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上述规定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