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小王作为非独生子女,不可以一人独享赡养老人的附加扣除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要么均摊、约定分摊或者被指定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因此,在小王实际履行赡养老王老人义务而大王生活困难且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小王作为非独生子女不可以享受每月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另外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还想补充一点,被赡养的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中只要有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家里有2个老人都满60周岁了,但是享受扣除金额还是独生子女2000元/月,多子女情形下可在2000元的扣除限额内约定分摊金额,但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比如两个子女情形下,可约定各自享受1000元扣除金额;三子女情形下,可约定享受分摊金额分别为1000元、200元、1000元或者500元、500元、1000元等合计不超过2000元的金额分摊组合均可)。
回答完这个问题,笔者想说,赡养老人是每名子女应尽的义务,政策法规的制定只能尽力在法理与人情之间取得平衡,履行义务更多的一方有权利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这也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无论是否有利可图,愿天下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