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供应商发出该批物资并提供了发货单,该单位据此支付了全部货款,请问是记入“预付账款”科目,还是“在途物品”科目?
发布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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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事业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一批物资,合同约定,供应商负责将该批物资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物资发出后单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当日,供应商发出该批物资并提供了发货单,该单位据此支付了全部货款,请问是记入“预付账款”科目,还是“在途物品”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在途物品”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本问题中,供应商已经发货,该事业单位也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但物资尚未验收入库,该事业单位应当记入“在途物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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