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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自然人代开”发票行为,迟早要暴雷
发布时间:2022-11-24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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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定避税为出发点的“自然人代开”发票行为迟早要暴雷

  

  

  

最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流行一种立竿见影的避税手段“自然人代开”发票,并按照经营所得核定代开人的个税,综合税负在0-1.5%之间。据悉,北方某省今年代开金额与2021年相比,竟然增长了将近50倍,成为了了当之无愧的“代开明星”。

 

20221月,山东税务局、湖北税务局对“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检查,多个税收洼地接连出事。不少在此出票的企业也受到牵连,补税、罚款、甚至上了税务黑名单。同时,这些运营人员也都纷纷逃离了这些传统的税收洼地,开始找寻新的“温床”。

 

强大的利益驱动,让这些中介机构们为客户寻找下一个“避税的伊甸园”。受疫情影响,地方财政吃紧,土地财政难以为继,近些年,一些偏远的地方政府先后开展了“招商引税”的工作。针对中介服务机构和平台引进的企业大开绿灯,“不用合同、不用实名认证、无感出票、垫税”的“便利政策”层出不穷。更有甚者,一些中间运营人,还会帮你“找身份证”。全国各地的“税务代开”不可谓“轰轰烈烈”…… 疯狂的背后是利益的驱使。即使,税务窗口时不时地会抬高门槛,加强材料的审查。但是在政府“税收任务”强大的压力之下,也只是在2022年下半年开始,才有一些地方陆陆续续的停止了“税务代开”业务。“招商平台”也罢,“中介公司”也好。总之,这些人通过“拉低了税务检查的门槛”造就了巨大的“税务代开业绩”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税务风险”?

 

随着金税系统的不断完善,以“代开发票”为主的避税手段,必然会成为未来税务检查的重点“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些虚假代开,早晚逃不掉法律的制栽……

 

金税四期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健全了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实现经营所得申报管理,全面摸清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人底账,全程跟踪汇缴人群的汇缴申报;实现个人所得税数据质量监控与服务,识别个人所得税信息报送及预扣预缴申报的质量问题,及时开展数据治理;实现个人所得税重大事项监控管理,对个人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激励分期纳税、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等事项,建立风险指标和分类分级预警指标;实现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单点登录集成和菜单集成。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疑似违规核定进行监控,同时可定位到疑点被投资单位和投资人。

 

那么,企业还能不能做“税务代开”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的业务是“真实的”“合理的”。依然是可以通过“税务代开”的途径来解决,很多地方税务局已经开通了“**好办APP”的“自然人代开业务”,纳税人只需要通过手机上传合同和身份信息。就可以在线缴税,完成开票事宜。

 

自然人代开发票,九个涉税风险提醒!

 

风险提醒一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提醒二

 

自然人代开必须要有真实业务,好多代开虽然票是真的、但是业务是假的,业务虚假、一切白搭。避免以“税收筹划”名义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醒三

 

自然人代开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非法外之地,过热的地方自然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关注,目前税务局针对利用新型经营模式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局将运用新型稽查战法提高信息化打击效能,以税警MACIP地址技术分析,税警联手除虚开毒瘤。

 

风险提醒四

 

自然人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税务风险也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限额风险监控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2021111日正式启用。调整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增加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风险(阻断、提醒)控制,自然人申请代开时根据开票情况,弹出相应提示或渠道阻断信息。

 

风险提醒五

 

自然人代开不要随意变名代开,应真实业务真实再现。如:很多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转变了收入性质。

 

风险提醒六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代开,但是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代开,这种情况税务风险较大。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醒七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有的人为了方便,随便找亲戚朋友帮助开发发票,经常发生80多岁的老人,还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风险提醒八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风险提醒九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只代开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一般会要求查账,所以企业和个人需要尽量完整保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存档,业务做的合规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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