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事业单位与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服务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单位在服务期内可使用网络服务公司的服务器资源,服务器使用费按季缴纳,于每季度第1个工作日结算。合同签订后,该单位向网络服务公司支付了首期费用,请问支付时该笔费用在财务会计下应记入“预付账款”科目,还是“待摊费用”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网络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器资源在合同履约期内持续向该单位提供服务,支付的该笔费用应当在支付当月和本季度剩余月份内平均摊销。故支付该笔费用时,该单位在财务会计下应当记入“待摊费用”科目,并按月予以摊销。在实务中,如果单位不要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对于未跨年的服务费用,简化起见,单位在财务会计下可以于支付款项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