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盘点中盘盈仪器设备一台,应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设备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仪器设备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盘盈的仪器设备入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如该固定资产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