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增值税政策。本期和大家继续分享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①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虽然文件中并未明确政策是针对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但是根据该文件的各地执行口径,由于文件制定当时市场上只允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上述文件中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只有契约型的,所以,上述政策实际上仅适用于契约型基金。
那么问题来了,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难道要交企业所得税?老戴认为也不需要,理由是,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而契约型基金的本身只是一个信托合同,既不是企业也不是组织,所以契约型基金(无论公募或私募)本身就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②合伙型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③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⑤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