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两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本期,和大家分享一下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税收政策。为什么要两者一起说呢,因为有些政策规定的比较模糊,所以不太适宜分开了分享。但限于篇幅,老戴分开税种来分享,本期先分享增值税相关政策。
①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②公司型、合伙型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基金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①和②的区分,其实在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区分,但是,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等相关规定以及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和规则看,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基金本身并非单位和个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但其运营的业务又确实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所以才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公司型、合伙型的基金,其本身就是一个单位,其运营的业务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直接由基金本身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无需由基金管理人申报缴纳。
③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这项增值税免税政策存在的实务争议,老戴在《老戴讲税|这个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适用于公司型、合伙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讨论过,这里就不在赘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这篇文章。
④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