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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税事(个人投资者篇)
发布时间:2022-10-26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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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上期老戴分享了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相关税收政策,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①个人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②个人投资者购入证券投资基金并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如果基金合同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派息主体向基金派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②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③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④个人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派息主体向基金派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⑤个人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以上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暂不征收政策,均是针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分配收益、买卖(申购和赎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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