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逐步提高,对投资资产的需求增长迅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居民投资的重要标的。为支持我国证券及基金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系列税收政策。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①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差价收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②机构投资者购入证券投资基金并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如果基金合同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企业所得税
①机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②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2.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2.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以上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暂不征收政策,均是针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分配收益、买卖(申购和赎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