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28号公告】),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8月。A公司2022年10月购进设备价值1000万元用于RD10研发项目。该公司选择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财A公司可就该设备加计扣除多少元?
按《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很明显,A105080表,是供A公司填报一次性扣除金额的,A107010表中,没有明确栏目填报本次高新技术企业四季度购买设备一次扣除的加计扣除金额的,目前看来,只能填在第30行“加计扣除(五)其他”栏目。
因为该设备是用于研发项目,且按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还可以填报A107012表第17或18行,100%加计扣除。
因此,财税微波认为,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设备用于研发项目,且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因为《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所以A公司既可以按28号公告加计扣除100%,还可以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