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法人合伙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比如:
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B,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A,份额占比60%,B企业2020年亏损-1000万元,按照比例应划分600万元的亏损。2020年法人合伙人A盈利3000万元。
注意: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600万元抵减其盈利3000万元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