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及《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人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具体查验方式由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另行确定。
四、此通告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